价格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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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许昌东恒标书 |
区域 | 全国 |
来源 | 许昌市典鸿商贸有限公司 |
详情描述:
许昌东恒标书制作-如何认定竞争性磋商活动中供应商的串通行为? 在政府采购工作领域,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各类采购项目之中,旨在通过多轮的沟通与协商,选择出至符合采购需求、性价比至优的供应商。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却遭遇了一系列复杂且棘手的状况。 在某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评审阶段,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细致审查时,赫然发现部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诸多疑点,这些疑点所呈现出的特征,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所明确列举的串通情形极为相似。该条款详细罗列了诸如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等多种典型的串通迹象。 但需要明确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着清晰且特定的规范范畴,其主要针对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这一特定类型的行为。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与传统的招标投标方式相比,在采购流程、操作规则、评审要点等诸多关键环节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尽管二者都归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大框架之下,但由于其内在特性的不同,绝不能将适用于招标投标行为的相关规定不加区分、简单粗暴地直接套用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当中。与此同时,目前现行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在条款内容中并未对供应商之间可能出现的串通情形作出任何具体、明确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所出现的串标情形,显然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为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秩序,保障其他合法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我们就需要从更为上位、更具普适性和权威性的法规中寻求解决之道。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便在此关键时刻成为了处理此类复杂问题的核心依据与关键指引。该条款针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不正当行为,其中自然涵盖了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情形,作出了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为妥善处理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串通问题,提供了合法、合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路径。 串通行为,作为一种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极大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不当行径,在法律层面被明确界定为法定情形。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严谨、审慎的态度,绝不能仅仅凭借采购文件中的相关约定,以及并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就贸然地对供应商的串通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罚。这主要是因为采购文件往往会受到项目特定需求、编制人员认知局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不够完善、全面的情况;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本质属性上存在差异,不能作为认定该采购方式中串标行为的有效依据。对于此类涉及供应商重大权益,以及关乎政府采购公正性、严肃性的行为认定与处罚工作,必须要有与之高度契合、完全适应的法律依据作为坚实支撑。只有严格遵循这一原则,才能确保在处理供应商串通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合规、认定依据充分确凿、处罚结果公正合理,进而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有力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能够始终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健康轨道上稳步前行。
联系人 | 吴姣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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